点击关闭

行业资讯

您的当前位置:首页 >> 行业资讯 >>

山东省奶业协会公告(第1号)
信息来源:山东省奶业协会 发布时间:2017年 05月 03日 阅读次数:3216 次


山东省奶业协会章程

 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 本团体的名称是:山东省奶业协会,英文名称是:Dairy Association of Shandong Province,缩写:DASD

第二条 本团体是由山东省内奶牛、奶羊养殖单位、乳制品加工企业、鲜奶吧经营者、奶业产销一体化经营组织,以及为其服务的相关企业、相关院校、科研单位、地方奶业协会自愿结成的非盈利行业组织。是经山东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社团组织。

第三条 本团体的宗旨:

在中国共产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指导下,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、为奶业发展服务,在本行业中发挥服务、协调、维权、自律职能作用,成为政府和行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,为推动山东奶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做出贡献。

本团体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
第四条 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 本团体的住所:山东省济南市。

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

第六条 本团体的业务范围:

(一) 宣传和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发展畜牧业、奶业的方针、政策;

(二) 反映生产者的愿望与诉求,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,协助政府部门规范行业的自我管理行为,促进企业公平竞争;

(三) 组织进行奶业市场的调查研究,行业统计,掌握市场动态,搜集、发布行业信息,为本行业企业提供信息服务;

(四)开展行业领域的公益活动;

(五) 举办行业展览、展示、展评和博览会;

(六)组织开展科学技术研究、技术推广、行业培训和科普宣传,提供技术、经济、管理、法律、政策咨询,提高专业人员和从业者的科技素质;

(七)推动、规范鲜奶吧健康有序发展,开展学生、学龄前儿童饮用鲜奶工作的推广;

(八) 做好行业自律;制定行规约、争议处理规则、职业道德准则;制定行业质量检查制度,公开检查和处罚信息,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假冒伪劣产品,维护消费者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。

(九) 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奶产品的质量监督;

(十)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,参与制定行业标准、行业发展规划、行业准入条件和行业技术规范,并推进其贯彻实施;

(十一) 提供行业资质认证、新技术、新产品鉴定及推广等;

(十二) 办好《山东奶业》协会刊物和山东省奶业信息网站;

(十三) 完成政府委托项目和购买服务的相关工作;

(十四)协助政府推进行业劳资和谐,促进安全生产,加强劳动保护;

(十五)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;向政府反映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事项;代表本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、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、申诉等工作。

第三章 会 员

第七条 本团体的会员种类:单位会员。

凡是在山东境内从事奶牛(奶羊)养殖和乳品加工以及为奶业服务的相关企业、事业单位(包括科研单位、大专院校)和民营、合资和外资企业,均可申请参加本协会,成为单位会员。

第八条 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
(二)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;

(三) 在本团体的业务(行业、学科)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

第九条 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 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三) 理事会闭会期间,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四)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
第十条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 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

(三)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 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第十一条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
(二)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;

(三)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
(四) 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五)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第十二条 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;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三条 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

第十四条 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
(一) 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 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 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;

(五) 决定终止事宜;

(六) 决定评比达标表彰奖励事项。

第十五条 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六条 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
第十七条 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第十八条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二) 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
(三)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(四)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五)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(六)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
(七) 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(八)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九)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
第十九条 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条 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一条 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(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)。

第二十二条 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三条 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涉及改选换届、人、财、物等中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,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。

第二十四条 本团体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 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(二)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;
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二十五条 本团体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六条 本团体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三年,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七条 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,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。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。

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二十八条 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;

(二)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
(四)会员代表大会赋予其他职能。

第二十九条 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 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(四) 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五)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三十条 本协会设立监事会,监事会由3人组成,设监事长1人,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(会长)任期相同,期满可连任。

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并对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
(二)对理事、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
(三)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,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(代表)大会的决议;

(四)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
(五)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
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三十一条 本团体经费来源:

(一) 会费;

(二) 捐赠;

(三) 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;

(四)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五) 科研与技术推广练ƕ䊛岐롑暴ꐢﬡ্Ẏ舱옖皇㝈牚

(六) 利息;

(七) 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二条 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
第三十三条 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三十四条 本团体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三十五条 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三十六条 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三十七条 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。

第三十八条 本团体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三十九条 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四十条 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第四十一条 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四十二条 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第四十三条 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四十四条 本团体终止前,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四十五条 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四十六条 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八章 附 则

第四十七条 本章程经2017417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四十八条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。

第四十九条 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
山东省奶业协会

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

 

第一条  为保证协会正常业务活动的开展,加大为会员服务力度,根据协会“章程”第三章第11条、第五章第31条的规定,按照《民政部、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民发〔200395号)精神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 会费收取标准

1.副会长单位年交纳会费12000元;

2.常务理事年交纳会费5000元;

3.理事年交纳会费2000元;

4.团体会员年会费交纳会费1000;

5.市级奶业(乳业)协会免交会务费;

第三条  会员会费每届一次性交清(每三年一届)。新入会会员,收到协会批准入会通知后,应向协会交纳当届会费,然后领取会员证书。

第四条  会员不履行交纳会费义务,接协会催交通知后仍不交纳,又不说明理由的,即按自动退会处理。

第五条  当会员按章程规定退会时,即停止交纳会费,当届已交会费不予退还。

第六条  会员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协会“章程”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各项业务活动支出。不得挪作他用。

第七条  收取会费,使用山东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 “山东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”。

第八条  会费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管理,秘书处每半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一次收支情况,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并公布会费收支情况。

第九条  本办法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,并报山东省社会团体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。

第十条  本办法的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。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修改权属于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。

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2017417日山东省奶业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。

第十二条 本办法作为协会章程附件,当协会终止时,同时自行终止。

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山东省社会团体管理部门批准,自2017417日起正式实施。

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。

 

附:

会费收取账户:

单位名称:山东省奶业协会

开户行:中国银行济南中大槐树支行

账号:2247 2230 2029



附件:1.山东省奶业协会公告第一号文件

          2.山东省奶业协会章程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          3.  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       



友情链接